建言
披露
“先給補償再拆遷”應寫進法律
斬斷政府與開發商利益鏈才能阻止暴力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為什么擋不住暴力拆遷?政府在拆遷中應當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學教授怎么說。
應該先補償再拆遷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機先開到你家門口,這是現實中讓被拆遷人最難以接受的一幕。王錫鋅教授說,遇到這種情況“我可能會和其他的任何一個普通公民一樣,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北大幾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的補償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后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政府不能幫開發商拆遷
幾位學者最關注的還有,在物權法中明文規定,政府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為了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等這樣一些事業才可以進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實上,許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慮,片面強調城市的建設發展,忽視對財產房屋所有人的權利保護。幾位學者認為,修改條例時一定要將這一點明確清楚,將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徹底劃清界限,斬斷政府與開發商的利益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確一些具體的屬于公共利益的事項、判定標準、公共討論和決定的程序機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后,可以將利益關系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評判,就不至于像現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發展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肯定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
專家觀點
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征收,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
必須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也就是說,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權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給予補償;
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
需要明確的是,被征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征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后,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必須由開發商與房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后才能進行拆遷,否則有權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個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涉及內容
拆遷條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對公民房屋的征收決定、拆遷條件及其程序
2 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關于補償的標準
4 關于爭議解決的機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補償和拆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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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授上書全國人大
緣起強拆事件頻發
被稱為“北大5學者”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王錫鋅、陳端洪、錢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日前因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而成為新聞人物。
王錫鋅教授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建議與媒體報道的接二連三的暴力拆遷事件,尤其是發生在成都金牛區的慘烈事件有直接關系。憲法第13條當時作了修改,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在我國許多政府的征收行為中,這一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拆遷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國家無論如何必須要通過一種機制來保證政府不能純粹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單方面的犧牲個體利益。
來源:揚子晚報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