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據海峽都市報報道,日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發出關于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對2009年10月1日后部分優撫對象人員發放的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進行調整。新政受益人約11萬人。
通知指出,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和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
按照新標準,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根據殘疾等級、殘疾性質的不同,撫恤金標準為每年2480元到每年26080元不等;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每月定期撫恤金按照對象和區域的不同,提高額度從48元到87元不等;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每月分別提高197元、262元;在鄉老復員軍人每月生活補助提高70元。
通知還指出,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含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在現行補助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
來源:中國日報福建記者站(記者 胡美東 見習記者 鄭艷艷)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