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同時實施。昨日,市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通過“百姓民生熱線”向市民詳細解讀了本市在機動車管理方面的新舉措。
管理員不給專用發票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辦法》中道路兩側停車泊位是如何規定的?對于冒牌停車場有沒有處罰措施?”市民劉先生來電詢問。日前,劉先生駕車到孩子學校參加家長會時,將汽車存放在學校附近的路邊車位上并交了停車費,家長會結束后,劉先生取車時發現車上貼了一張違章停車的罰單,之前收費的“管理員”也不見蹤影。隨后,劉先生向交管部門咨詢發現,該道路屬于禁止停車區域,收費人是為騙錢“客串”的停車場管理員。
對此,市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中對于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有詳細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市容園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后,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規定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應當明示。
寬度不足15米或單向通行的城市車行道路,不得雙側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同時,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兩側50米范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5米內,居民住宅窗外5米內;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以內;鐵路沿線兩側32米內;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干路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雙向通行寬度不足9米或單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的城市車行道路,均不可設置停車位。
《辦法》還規定,擅自設置臨時停車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在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在經營活動中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施劃或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阻止停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停車場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專用發票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私家車途中亂丟垃圾最高可處500元罰款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底,本市每百戶家庭擁有家用汽車11.7輛,隨著私家車數量不斷增加,開車時隨意丟棄垃圾的現象也愈加凸顯。一些私家車主為了保持私家車內的干凈整潔,駕駛員或乘客會在汽車行駛時隨手降下車窗將煙蒂、零食包裝、使用過的面巾紙等垃圾扔到車外。
交警表示,開車丟垃圾的行為不僅破壞了道路環境整潔,還有可能對旁邊行人、車輛帶來一定的傷害。例如,上周日晚,市民吳先生騎電動車行駛到本市云南路與馬場道交口附近時,突然被一輛捷達轎車中飛出的物品砸倒,手臂和大腿多處擦傷,電動車的前輪胎也在事故中扭曲變形。
《規定》中嚴禁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本報記者曲彤通訊員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