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近日,有網友發帖稱《溫州政府“撈人”收家屬五十萬承諾緩刑》,引起社會關注。
發帖人名為陳東曉,她在帖中稱,浙江省樂清市處置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樂清市處置辦)“欺詐”她父母,以判她緩刑為條件要其父母拿出50萬元“樂助款”。
花50萬元,就能改判緩刑?網友紛紛質疑事件核心當事人———樂清市處置辦干擾了司法公正。
然而,在隨后接受媒體采訪時,浙江省樂清市處置辦負責人稱,陳家的50萬元屬于自愿主動贊助。
事件真相到底如何?樂清市處置辦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機構?其在陳東曉案件中是否干擾了司法公正?記者趕赴樂清,試圖找到答案。
陳東曉是否有罪
陳東曉不敢回樂清。
3月20日前后,此事被披露后,陳東曉離開樂清,她擔心會有人找自己的麻煩。
陳東曉現在的痛苦在于,自己的身份不明不白。有罪還是無罪,法院并沒有給一個結論。說是有罪,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經撤銷;說是無罪,法院也沒有明確說。她現在行動比較自由,但并非處于取保候審的狀態,法院已經對其解除了取保候審。
陳東曉案件二審的代理律師金克明解釋說,陳東曉的案件目前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從理論上來講,算是“犯罪嫌疑人”,應該處在公安補充偵查的階段。
陳東曉最初被關起來與她婆婆高秋荷密切相關。
根據媒體報道,高秋荷曾是樂清一個“經濟互助會”的會主。2007年年底,高秋荷的“經濟互助會”崩會,至案發時,共有115名債權人的1.16億元資金無法償還。
陳東曉告訴記者,憤怒的債權人要求把她關起來,因為她是高秋荷的兒媳婦。
陳東曉的父親陳加敏對當時的情況記憶猶新。2008年3月10日早上,陳東曉被公安局叫去,說問點事情,后來就一直沒回去。
相關資料對這一天的記錄是:2008年3月10日,陳東曉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陳東曉被逮捕,后羈押于樂清市看守所,直至2008年12月16日。
根據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記載,2008年10月13日,樂清市人民檢察院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東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08年11月24日下午,樂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8年12月15日,樂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稱,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份以來,陳東曉以自己要投資房地產、炒股票、開店為由,并許以月息2分至3分利息回報,非法吸存人民幣390萬元,并將部分吸存的款項高息轉借給高秋荷及王顯微等人,從中謀取利息差。法院認為,陳東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陳東曉告訴記者,聽到判決后她非常憤怒,當庭撕毀了判決書。她說,當時借錢的人都是自己的朋友和同事,而且借了之后很快就還了,并且還錢還發生在其婆婆案發之前。她堅信自己無罪。
2008年12月25日,陳東曉上訴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該案審判長、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任國權告訴記者,溫州市中院認為,認定陳東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09年3月5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樂清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之后,在2009年4月15日,樂清市人民法院下達的刑事裁定書中顯示,在訴訟過程中,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被法院準許。
于是,陳東曉被“擱淺”了。從2009年4月15日起,直至記者發稿時,已經將近一年的時間,陳東曉一直處于茫然中。
“交50萬三天內放人”
在陳東曉案的處理過程中,樂清市處置辦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從2008年3月10日陳東曉被刑事拘留,到2008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審,中間一共275天的時間,這期間,陳東曉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外,陳東曉的父母陳加敏和楊碎蘭心急如焚。
在這期間,陳加敏一直試圖為女兒申請取保候審。“公安局和處置辦這些單位都去過,主要是和處置辦接觸。”陳加敏回憶,當時來來回回不知跑了多少趟。
在陳加敏的記憶中,能將女兒取保候審,和他與處置辦的兩次關鍵接觸有關。以下皆為陳加敏對記者的講述:
2008年11月5日晚上六七點鐘,樂清市處置辦接待協調科副科長倪獻義給陳加敏打了三個電話,讓陳加敏第二天上午去柳市鎮人民政府一趟。倪獻義告訴他,要為陳東曉辦取保候審的話,大概要20萬元到40萬元的保證金,并讓陳加敏第二天去的時候帶2萬元現金。
陳加敏連夜找到自己所在的翁垟鎮九房后村村委會主任陳國安商量,擬定了《關于要求陳東曉取保候審的申請報告》。考慮到20萬元可能不行,陳加敏在這份《申請報告》中表示愿意贊助人民幣40萬元,以及8年前用來給女兒當嫁妝的房子一套,作為女兒陳東曉取保候審的擔保。
第二天一早,陳加敏、楊碎蘭夫婦特意叫上陳國安作見證人,一起到柳市鎮人民政府。當天上午10點左右,陳加敏等人在柳市鎮人民政府的樓上開了兩個會。主持的主要是一個叫葉贊光的工作人員,頭天打過電話的倪獻義也在場。參加會議的除了陳加敏等3人,還有“5個女的”,陳加敏后來得知,這些人都是高秋荷的債權人。
這一次會面不歡而散,因為參加會議的人要求陳加敏拿出300萬元至500萬元作擔保。
另外一次關鍵的會面在2008年12月13日。
陳加敏說,樂清市處置辦主任張守奎打電話讓他去一趟,于是在12月13日上午,他和楊碎蘭、陳國安三人來到張守奎的辦公室。當時的辦公室不在現在的地址,位于一家賓館的三樓。
張守奎給陳加敏“指”了兩條路:“第一條路是你出50萬,你女兒3天之內放出來”,“不拿可以,第二條路給你走。你女兒不要想出來,案件還在偵查,多長時間沒準的”。
于是,當天陳加敏簽了《樂助協議書》,連陳東曉母親楊碎蘭的字都是陳加敏代簽的,因為當時楊碎蘭不愿意簽。
同時,處置辦出了一個收條:“陳加敏同志:我辦收到你樂助的50萬元樂助款,幫助解決債權人的困難,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緩刑),則50萬元樂助款由我辦負責如愿退回。”
在這張字條上,還寫著處置辦的銀行卡號。此字條當天并沒有蓋章。
12月15日,陳加敏將50萬元打到處置辦的賬戶上。處置辦在這張收條上蓋了章。
就在打款蓋章的當天,樂清市人民法院判決陳東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12月16日,陳東曉辦理了取保候審。
陳加敏與處置辦的這兩次關鍵的接觸,陳國安都在場并見證了全過程。對于“兩條路”的說法,陳國安向本報記者證實確有此事。
在接受采訪時,陳加敏一直對記者說,是為女兒申請取保候審,可是樂清市處置辦的收條上寫的卻是“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緩刑)”。對此,陳加敏的解釋是,自己的法律知識有限,根本不知道緩刑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差別,他只知道把他女兒放出來就可以了。
但是,樂清市處置辦接待協調科工作人員謝升明表示,11月6日的時候,陳家的要求還是取保候審,但是12月13日就快宣判了,陳家的要求又變了。
交款與判緩刑在同一天
對于交款與判緩刑在同一天,謝升明對記者表示,湊巧的事情很多,法院是獨立審判的,與處置辦沒關系。他說:“中央紀委、省高院可以查法院判決的記錄,如果我們真的干涉了,如果我們真的說這個錢收回來了,你給她判緩刑,那這就不是干涉的問題了,這是違法的問題。如果是這樣,我們統統愿意受違紀處分。”
樂清市處置辦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機構?在樂清市處置辦采訪時,謝升明說,退休干部周方西是處置辦專門聘請的法律顧問,此次采訪由周方西介紹一些情況。
周方西告訴記者,2007年以來,樂清市出現了一批民間非法金融案件,大約有170多起,涉及總金額約40多億元。受害人有10000多人,這當中有直接受害和間接受害兩種。直接受害,就是自己的錢虧了;間接受害,就是從別人那里借的錢虧了。
“當時規模很大,很可怕。財命相連,虧了的人沒辦法,就去鬧事,要求解決問題,社會秩序很亂。”周方西回憶說。
“因為當時的情況很復雜,人也多,錢也多,民間入會有的就是打白條,還有好多賬目是不清楚的。大家你也告,我也告,單靠公檢法現有的力量是很難處理、承受不起的。”周方西解釋說。
因此,當時樂清市決定債務由群眾自清自理,政府幫助指導。樂清市黨委牽頭,由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公檢法三長、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常務副書記等任副組長,成立了樂清市處置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下設樂清市處置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除樂清市處置辦之外,下面還有7個鄉鎮的處置辦。
謝升明解釋說:“處置辦是由編委正式下發文件,是有正式編制的,不是之前報道中所說的臨時設立的。處置辦共有工作人員18人,有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一共有5人,另有13人是從公檢法司等各單位抽調或者大學畢業生分配過來的。抽調來的工作人員與原來工作崗位脫離。”
“處置辦有兩項職能,一是了解情況,掌握動態;二是幫助指導債權人依法、有序清債。”周方西說,很大一部分糾紛是處置辦幫助解決的,就不用上法院了。
周方西告訴記者,陳東曉的婆婆高秋荷的案件在當時影響很大,受害人很多,但是清債比例僅達到5.5%。也就是說,每虧100元,僅得到5.5元的賠償,群眾的情緒很激烈。
謝升明說,陳東曉被刑事拘留之后,他父親一直在申請取保候審,債權人不同意。“債權人同意以后,法院已經判了,是這么拖下來的。”
接受采訪時,謝升明和周方西都一再強調,當時交50萬元,是陳東曉的父親自愿贊助的。他們給記者出示了有陳加敏和楊碎蘭簽名和手印的《關于要求陳東曉取保候審的申請報告》的復印件,其中確有“自愿樂助”字樣。
謝升明也在采訪中多次表明,收取陳加敏的50萬元,都償還給了債權人。他將聲音提高說:“我們可以接受中紀委的調查。”
當記者問及在處置辦的收條中,為什么會出現“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緩刑)”字樣,周方西揮揮手說:“這個我們不會解釋了。陳東曉這個事,我們不會再說了。這個事情不要說了。”
行政與司法應該分開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
陳衛東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政府部門應負責處理行政事務,根據現有新聞報道,這里“處置辦”收錢后承諾當事人“判緩刑”的行為明顯不當。因為,是否判處緩刑,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問題,應該由司法部門來判斷。在當前建設法治社會的背景下,行政與司法應該分開,由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分別行使。
根據現代法治理念,行政部門應該做到權責分明。在設立處置辦這樣的非常設機構之初,就應該確定非常設機構的名稱、設立目的、任務、職責、權限、掛靠單位、辦事機構、設立期限等,確定其主管部門和相應的監督機制。在這些非常設機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要告知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救濟渠道。此外,該機構的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的監察部門應該對其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
陳衛東認為,陳東曉案的一個關鍵事實是當事人是否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根據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擔的原則,當事人是否有罪應該由公訴機關負責舉證,如果公訴機關舉證不能,則當事人應該被宣告無罪。
根據報道,該案涉及的由處置辦處理的款項,需要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如果其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當事人則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其不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當事人則可以對其設立機構提起行政訴訟,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樂清市委宣傳部宣傳科工作人員楊有才對記者表示:“我們會查清整個事情,到時會給媒體一個公開的說明。”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馬原 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