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在每年的救災物資采購過程中索要回扣,結果不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還把自己送進了牢房。4月11日,記者從博樂墾區人民法院了解到,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兩“蛀蟲”終得到應有的制裁:兵團民政局原副局長王某被法院以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兩萬元。與王某同流合污的兵團救災捐贈工作站原副主任張某,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兩萬元。
收受兩萬元 幫人找工作
事情要從2001年說起,當年兵團民政局決定成立救災捐贈工作站,由時任民政處處長的王某具體負責籌建工作。在救災捐贈工作站籌建期間,兵團洪福工貿公司副經理袁江(化名)聽說這件事后,很想調入救災捐贈工作站。為此,他多次找到王某,表達了自己的想法,但王某卻遲遲沒有答應。
見工作的事情沒有任何進展,袁江沒事就琢磨這件事,“不出血本怎么能辦成事?”妻子的一句話提醒了袁江。
2002年8月的一天,袁江揣著兩萬元錢來到王某的辦公室,寒暄了幾句后袁江直接把錢遞給了王某,王某假意推辭了幾下就收下了。四個月后,在王某的推薦下,袁江順利調入救災捐贈工作站工作。
袁江送的這兩萬元錢,是王某收下的第一筆賄賂款。正是這一筆錢,讓王某嘗到了權錢交易的甜頭。
借采購救災物資吃回扣
自己的一句話就能帶來這么大的“實惠”,王某開始主動出擊,利用采購救災物資索要回扣,開始了自己的“發財夢”。
2004年3月,王某被提升為兵團民政局副局長,分管救災救濟工作。他決定為采購救災物資成立臨時工作組,并把時任救災捐贈工作站副主任的張某抽調過來,專門負責采購救災物資。
臨時工作組成立后,王某立即安排張某考察市場。為了解決不好支出的費用問題,他授意張某讓供貨方按總貨款的10%支付回扣。張某在與烏市天山區一家勞保產品經銷部業主張萍(化名)商談時,獅子大張口,改變了10%的回扣標準,要求張萍給付30%的回扣。張萍同意后,張某立即向王某匯報了情況,說供貨方同意支付包括質檢、運雜等費用在內的20%的回扣。王某表示只要10%的回扣,其他的事情他不管,并指示張某回扣款要在貨款支付后一個月內拿回,不能拖延。
2004年7月,張某從張萍那里采購了價值77萬余元的一批救災物資。同年8月3日,張某按王某的要求,向張萍索要回扣8萬元,其中兩萬元被王某安排用于單位支出,另外6萬元被王某裝入個人腰包。過了十幾天,張某又向張萍索要回扣10萬元,其中3萬余元用于王某等人安排的支出,6.8萬余元被張某占為己有。
找人陪標 掩人耳目
見自己多要回扣,領導也沒有什么意見,張某在以后的幾次采購中要起回扣更加肆無忌憚。
2006年5月,張某從張萍處采購了價值56萬元的一批救災物資,王某得到回扣5萬元,張某拿到了8萬元的回扣。
2007年,張某對張萍說:“老讓你一家公司中標太引人注意,你再找家供貨商參加陪標。”這樣,為了掩人耳目,張萍找來一家河北石家莊的服裝廠參加陪標,不過結果都是一樣,最終還是從張萍處拿貨。同年10月,張某從張萍那里采購了一批救災物資價值73萬余元,王某得到回扣7萬元,張某得到11萬元。
2008年8月,張某從張萍那里采購了價值47萬余元的一批救災物資,一個月后張某拿到了回扣3萬元。
“以前幾次返還的回扣款都很準時,都在采購完物資一個月之后返還,可這次怎么沒有了?”沒“準時”拿到回扣的王某多次催促張某。2009年1月,張某又從張萍處索要回扣10萬元,將其中的8萬元交給了王某,其余兩萬元則據為己有。
清理“小金庫”露端倪
2009年5月,兵團紀委按照中央部署對所屬單位開展全面清理“小金庫”工作。在清理過程中,救災捐贈工作站私設“小金庫”的問題露出端倪,王某、張某的受賄案就此浮出水面。
同年7月23日,案件由兵團紀委移交到兵團檢察院。經兵團檢察院指定管轄,博樂墾區檢察院受理了王輝雄、張曉寧受賄案。經過一個多月的內查外調,查明王某、張某從2004年至2008年,在4年的采購救災物資過程中,二人從張萍處多次索要回扣近60萬元。除少量用于單位接待外,其余均被他們二人用于購房、購買保險等個人開支。其中王某通過張某向張萍索取回扣共計26萬元,張某索取回扣共計30.85萬元。
案發后,張某主動檢舉揭發了王某的犯罪行為。
2009年12月16日,博樂墾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分別判處王某、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和六年,并處沒收財產兩萬元。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兵團農五師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我1987年進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工作,已經20多年了。無論從任何角度講,兵團、兵團領導及民政局沒有一點對不起我的地方,只有我對不起他們。
記得2004年在我被提拔為兵團民政局副局長之前,兵團領導找我談話時說:“考慮到你在兵團民政上做了大量工作,組織上還是認可的,希望你廉潔自律,在經濟方面不要出問題,不要提起來沒有多久就出問題,到那時候我們就不好說了。”現在想起來我真是后悔死了,如果當初我稍微把領導的話牢記心中,并以此為訓誡,就不會走到今天這個地步了。
我的犯罪事實主要是任兵團民政局副局長以后,連續4年收受部下在采購救災物資中拿的“回扣”。這些“回扣”增加了兵團救災物資的采購成本,其惡劣影響是無法用數字估量的。我的行為,觸犯了黨紀國法,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回想這些年來,我周圍的一些人,為感謝我為他們引薦人、跑項目、調動工作,與我拉近關系,先后給我現金。從表面上看,似乎這些人都與我是老關系,平時感情很好,給我一些錢財,而這些都不是我主動要的,是他們主動給的,好像合情合理,與我的職務、工作沒有絲毫的關系。但從本質上看并非如此,如果我不是副局長,手中沒有一定的權力,為他們辦不了任何事情,他們還會主動找我嗎?很顯然是不會的。他們看中的不是我本人,而是我手中的權力,認為我有利可圖。因此,我收受這些錢,從根本上講,是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行為。
長期忽視廉潔自律,降低了黨員領導干部的要求和標準,這是我走向犯罪的必然原因。由于長期對廉潔自律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不注重小節,我在當處級領導的12年里,對送土特產和購物卡券來者不拒。特別是當了分管有錢的業務部門的副局長后,認為只要別人主動送的錢都可以收,沒有不對的,自己顯得很坦然,心安理得。
來源:亞心網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