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通知》對查辦行賄犯罪案件中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行賄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把握和運用刑事政策,確保辦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準確認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確保案件依法公正處理。對行賄犯罪既要依法嚴肅懲處,又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適度。同時,還要講究辦案的方式方法,對涉及企業的行賄犯罪,在依法查處的同時,要注重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避免因查處案件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
問:“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是黨中央反腐倡廉方針,《通知》在加強行賄犯罪預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嚴肅查辦嚴重行賄犯罪的同時,積極發揮預防、監督、保護等檢察職能作用,有力推進預防行賄犯罪長效機制建設。一是結合辦案,深入分析行賄犯罪的規律特點、發案原因和預防對策,針對管理上、制度上、機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主動向黨委政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提出預防建議,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運用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增強國家工作人員拒腐防變的免疫力和對行賄犯罪的抵御力。三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充分發揮強化市場廉潔準入、預防行賄犯罪的作用。四是運用各種輿論媒體包括網絡這一新興媒體,加強對查處和預防行賄犯罪工作的宣傳,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行賄、力堵腐敗源頭的環境和氛圍。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