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劉俊海、劉印堂叔侄二人下達了賠償決定書,國家賠償金額共計118萬余元。經過7年的漫長等待,劉氏叔侄終于看到希望的曙光,劉俊海當場淚流滿面。
9日晚22時許,夜色中的邯鄲剛剛經歷了一場暴雨的洗禮,跟隨在隨行律師身后的劉俊海臉上依然帶著淚花,就在幾分鐘前,劉俊海及其代理國家賠償階段的律師司文藝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手中接過了賠償決定書。由于多病身體行動不便,另一位當事人劉印堂沒有一同趕來。
1988年2月27日,臨漳縣官村發生了一起縱火案,造成4死1傷。隨后,該村村民劉俊海、劉印堂作為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兩人被認定為這起命案的兇手,關進臨漳看守所,一呆就是15年。直到2003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二人無罪釋放。獲釋后的劉俊海、劉印堂叔侄二人從2004年開始申請國家賠償。
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的文件中,記者看到如下敘述: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賠償請求人劉俊海(劉印堂)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臨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被限制人身自由 5137(5445)天,后被宣告無罪,劉俊海(劉印堂)被錯誤逮捕且被限制人身自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其應得到國家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9條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之規定,臨漳縣人民檢察院應作為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賠償。
來源:長城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