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繼“暫行”了5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后,又一部“老法”——頒布了近25年的《繼承法》引起了公眾的關注?!痹撁穹▽<艺J為,國家比較重視法律的修改的清理,但是現行的繼承制度相對穩定,經常修改并不適合。
繼“暫行”了5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后,又一部“老法”——頒布了近25年的《繼承法》引起了公眾的關注。昨天,有媒體發表文章稱,“財產多了,生活變了,糾紛來了,《繼承法》已經無法滿足和應對當今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
現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私有財產狀況、家庭關系等與25年前頒布之時相比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25歲“高壽”的繼承法,還能“跟上趟”嗎?
昨天,本報記者采訪了江蘇一位權威民法專家,他的意見是:不贊同修改!
“不跟趟”理由之一:家庭關系復雜了,繼承順序應否擴大
隨著社會離婚、再婚事件的增多,社會的家庭結構變得較以往復雜,除了血親關系,還有收養關系和再婚帶來的繼子女等的撫養關系。有人認為,當被收養的子女隨養父母再婚時,與繼父母是否形成繼承關系,繼承順序如何認定,現行法律規定的似乎不明確。
另一面,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現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太狹窄,將導致遺產無人繼承的情形日漸增多。因此建議,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江蘇專家回應:現行法規定得很明確
“關于繼承順序,現行的《繼承法》規定得非常明確。”我省這位民法專家說,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形成撫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皩呕蛟栏改副M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點在現行的《繼承法》中就有說明?!痹撁穹▽<艺f,改革開放后,離婚、再婚事件增多,導致繼子女出現的數量增多,但性質并沒有發生變化,不需修改相關法律。
“不跟趟”理由之二:打印出來的“電子遺囑”,認不認可
侯耀文遺產案近日調解失敗,季羨林遺下的藏品和稿費也引發了繼承糾紛,普通百姓因財產繼承問題導致的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遺囑在西方國家被稱作“家庭憲法”,一有孩子就寫遺囑,但是中國人向來比較忌諱這事,覺得活得好好的立遺囑不吉利。
目前遺囑形式主要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受傳統習慣和公證遺囑收費的影響,目前采用公證遺囑的比較少。而對于其他遺囑形式,爭議最多的就是自書遺囑。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目前出現了打印遺囑并簽名的自書遺囑,這與繼承法對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規定不符,在遺囑繼承中就引起了爭議。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目前出現了打印遺囑并簽名的自書遺囑,有案例中當事人以打印出來的電子遺囑不是真實意思為由拒絕承認。如果說該打印的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的反映,那么就應當予以認可?!北本┦袞|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全玉海認為,有必要對現行繼承法中相關部分進行修改。
江蘇專家回應:只要簽名真實就沒問題
“認不認可這種打印的自書遺囑,關鍵要看簽名是否真實?!蔽沂∫晃粡氖铝⒎üぷ?0多年的民法專家告訴記者,如果簽名是真實的,又不能證明遺囑人精神失常或喪失辨認能力,也不能證明遺囑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那么這份打印的自書遺囑就會被認可。相反,如果遺囑人精神失常,不能預料行為的后果,或違背意愿,就算遺囑是親筆手寫的,也不能被認可。隨著計算機和打印機的普及,打印的自書遺囑既省力又快捷,而且清晰,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采用。他認為,繼承法已經規定了“真實意思”的原則,“認不認可遺囑,是對法的理解不同,以及執行問題,跟法律本身的規定無關。”
“不跟趟”理由之三:各類財產多了,遺產范圍是否太窄
據了解,《繼承法》立法之初遺產基本上是生活用品的分割,如今私有財產范圍擴大,公民收入多元化,遺產范圍還包含生產資料(如公司)、房屋、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如古玩字畫)等等。因此,有人認為,繼承立法應采取列舉式,明確規定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所規定和認可的財產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占有、股權、知識產權、債權等,屬于可以繼承的遺產范圍。
季羨林和侯耀文遺產糾紛很大一部分體現在兩位文化名人所收集的古玩、字畫等古董上,而作為享譽海內外的國學大師季羨林,他收藏的古玩字畫更豐,并留有大量極有價值的手稿和研究史料。
有法官表示,遺產范圍的擴大給法院帶來了新問題,“尤其是這類古董物件,其價值很難估算。首先要驗真偽,其次在估價中會存在爭議,最后還面臨一個不易分割的問題。”同樣的問題還出現在房產的分配上。自實行商品房制度以來,房屋已成為居民家庭財產的重要部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已經成為引發繼承糾紛的一大焦點。北京一位法官介紹,現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房產糾紛所占的比例最大。
江蘇專家回應:遺產種類是列舉不完的
“現行繼承法就是采取列舉方式,在最后一項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這樣就可以將各種財產包括在內,因為一一列舉,是列舉不完的?!蔽沂∵@位民法專家表示。
“一部法律能用10年就不錯了,這句話對于那些涉及管理性的法律,以及規章制度性的法律,非常適合,如果過了10年還不修改,就落后了。但不是所有法律都要經常修改。”該民法專家認為,國家比較重視法律的修改的清理,但是現行的繼承制度相對穩定,經常修改并不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