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用自己財產進行購房購車等高消費行為將正式受限。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判決義務,法院將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有關企業單位不配合,仍允許“老賴”高消費,最高可被罰款30萬。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老賴”違禁將被拘
規定要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可限制其高消費。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提出限制高消費的書面申請,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限制高消費令由法院院長簽發,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規定明確了9種被限制的“高消費行為”。“老賴”若違反“禁令”進行高消費,經查證屬實,法院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責。
借他人名消費也受罰
規定明確,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媒體上進行公告。有關消費場所及國土、銀行、工商、稅務有關部門都有義務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有關單位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法院可依照相關規定對其處罰,罰款金額在1萬以上30萬以下。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俞靈雨對記者表示,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規定,不管是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產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用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都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