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施辦法,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將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
――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者提供不齊全的;
――申請當月前5年內已購買(含已簽訂預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將住房出售的(申請人能提供有效憑據證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員治病,以及因住房拆遷選擇貨幣安置后購買住房的除外);
――已將房產贈與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的;
――將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與他人居住的;
――因住房拆遷選擇貨幣安置的家庭尚未購置新房的;
――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的;
――在市區范圍內實際居住未滿12個月,以及在戶籍所在社區或現居住地社區實際居住未滿6個月的;
――非因戶籍不能遷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員人戶分離的;
――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雇工或者無證照經營的;
――符合社會保險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尚未參保的;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尚未就業的;
――申請當月前5年內夫妻協議離婚或者民事調解離婚時,自愿放棄全部或者大部分財產權利的;
――家庭成員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自費就讀的。
在家庭收入認定方面,實施辦法還規定,家庭成員所取得的17種貨幣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包括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因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高齡老年人享受的長壽保健補助金,計劃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高溫清涼補助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城鄉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等等。
該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區(包括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常住非農戶籍居民家庭。
來源:杭州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