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期間受到傷害,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昨日,備受關注的《武漢市中小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提交該市人大常委會一審,其中明確:學校若盡職無需負責。
該條例草案規定,學生校外受傷害與校方無關;學生在校內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受到人身損害,校方若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可不必承擔責任;由學校以外的人員造成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校方只有在未盡管理職責時,方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今年年初,湖南、福建、廣東、江蘇等地先后發生了針對小學生、幼兒園兒童的惡性傷害案件。盡管武漢未發生重大安全案件,但中小學校安全形勢仍不容樂觀。據不完全統計,近3年來武漢發生學校安全事故926起,其中非正常死亡160人。
長期以來,由于學校安全管理職責不清等原因,一旦發生學生受傷等安全事故,學校、家長間往往在責任認定、賠償標準上各執一詞,導致事故處理久拖難決。
亮點
學校攝像頭聯網公安局
昨日提交的該條例草案,透露諸多亮點。
草案規定,學校應在校園門口和校內重要場所安裝視頻監控,并與公安部門聯網;學校須設立安全機構或配備保安人員,設立心理咨詢室或配備心理輔導員。學校不能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組織其他校外活動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交管部門。
不得出現“范跑跑”
條例規定,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應當立即組織學生避險自救,教職員工應當優先保證學生安全,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設立政府賠償專項資金
根據草案,市、區政府將設立學生人身損害賠償事故專項資金,并不得向學生籌集。同時,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的資金列入教育經費預算。
多部門聯手打造安全網
草案除明確學校從教育、食品、消防、實驗室管理到教學設施等方面的安全責任外,還明確要打造一張范圍覆蓋中小學校內外的安全防范網。如學校安全列入市區政府考核;國土規劃、水務部門負責學校周邊山體水體安全;文化部門禁止學校周邊200米內設網吧;工商、城管等查處偽劣商品等。
反應
家長反對 學校支持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若盡職無需負責。此規定是否合理?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學生家長、校方等相關利益方。“小孩出了事,誰又能證明學校此前有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家住武昌徐東路的林旋女士一聽說此事便提出質疑。她認為,學校收取了孩子的學費,就應承擔起孩子在校內以及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期間的安全責任。林女士認為,作為家長,自己不可能時刻照顧孩子,而孩子在校受傷,學校難脫管理缺位之責。此次條例草案關于學校安全責任的規定,偏向于學校利益。
鄱陽街小學校長羅于平表示,當前大部分學校安全事故,是由于孩子課下“摩擦”造成的,老師可以保證在上課期間避免事故發生,但不可能兼顧到課下時間。
羅于平說,在校園安全的責任問題上,應客觀考慮學校管理中的客觀情況,若學生出事全都攬在學校身上,只會增加校方壓力,而只能采取減少課外活動時間等措施,最終造成孩子被管得太死,無法實現綜合素質全面提高。
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學院院長涂艷國認為,通過立法解決校園安全的責任問題,需要體現出公平原則,即明確哪些校園安全事故應由學校負責。與此同時,校園安全不僅是學校和學生家庭間的問題,作為政府等相關方面同樣應承擔起責任。
來源:湖北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