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檢察日報北京3月5日電,“今年兩會我帶來了一份名為關于對《就業促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條款進行司法解釋的提案,希望通過呼吁能給受就業歧視的人員提供法律武器?!比珖f委員、致公黨中央委員、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胡旭晟今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胡旭晟指出,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就業促進法》第62條明確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在具體的就業歧視案件訴訟過程中,由于各地法院對法律條文和相關法規的理解不一致,如對于案情和訴訟請求幾乎完全一樣的就業歧視案,各地法院所確認的案由各不相同,或將就業歧視案定性為勞動爭議案件,要求當事人必須經過仲裁前置才予立案。
為了有效實施《就業促進法》,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胡旭晟建議: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就業促進法》第62條的具體適用進行司法解釋。二是通過司法解釋統一就業歧視案件的案由,單列“平等就業權糾紛”或者歸入“一般人格權糾紛”。要求各地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并不得無故或以“無案由”為借口拒絕立案。三是在明確就業歧視案案由的基礎上,要求各地法院不得設立仲裁前置。各地法院應當明確區分就業歧視與勞動爭議的差別,明確在勞動關系確立之后所發生的就業歧視仍無須要求仲裁前置。四是增加關于舉證責任的司法解釋。即明確“平等就業權(或就業歧視)糾紛,由被告就其行為不含任何歧視承擔舉證責任”。五是在司法解釋中強調保護被歧視者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即要求各地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就業歧視案中敗訴的被告應當對原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除非原告在訴訟中并未提出此種請求。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諶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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