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從河南省人社廳獲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自2011年10月1日起河南開始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后,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再次對本省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進行了相應調整,并同最低工資標準同步執行。
據了解,這次河南失業保險金的調整是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失業保險金標準相應調整為864元/月、760元/月、656元/月,失業者將參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領取失業金,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對按照有關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中國日報河南記者站(記者 楊波)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