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輿論宣傳、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采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征求意見并認真研究后形成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中國證監會將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及不當行為的監管和懲治力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新股發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自律組織應根據自律規范采取自律措施,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采取監管措施、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理。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明確的,要進一步予以完善。中國證監會將加強與司法機關、自律組織的監管與執法協作,形成合力。
(二)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發行人、承銷商、詢價對象的路演、詢價、報價和定價過程的監管,對夸大宣傳、虛假宣傳、“人情報價”等行為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將完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法制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三)發行價格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采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承銷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會計師事務所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四)加強對第三方獨立評析機構的監管。第三方評析機構違反評析業務流程,違規出具新股風險評析報告,或者出具的評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意遺漏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要依照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罰,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給予處理。
(五)加強對證券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監管力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六)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準,強化監管涉嫌操縱新股價格的違規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操縱新股價格。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各項制度規則制定的核心內容。總體上講,《指導意見》是從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的角度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網下配售比例是為了增強對詢價對象的約束,提升報價合理性;參照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取消網下配售的強制鎖定限制,可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過度投機炒作;結合我國市場投資者的結構特點,《指導意見》雖然提高了網下配售比例,但同時明確了網下向網上的回撥要求,體現了重視中小投資者參與新股的意愿。這些措施兼顧了推動市場不斷規范和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保護。此外,《指導意見》提出的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明確發行人與中介機構、詢價對象等的責任,加大對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等都是直接著力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中新網證券頻道)
來源:中新網 編輯:張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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