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震預警信息具有高度社會敏感性,不恰當地發布將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甚至可能影響到社會穩定。
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副所長李山有介紹中國地震局已經啟動地震預警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工作。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第四十三條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該規定為地震預警信息發布提供了法律基礎,不過李山有認為與之配套的法規尚需完善,相關技術標準有待建立,如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主體、發布條件、預警內容、發布對象、社會協同、法律責任等尚需做出明確規定。
作為試點先行的福建省,已經在修訂《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擬對地震預警做出規定,從法律層面規范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和應用。
修訂草案規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省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訊等媒體或者單位應當配合地震部門做好地震預警信息的迅速發布。”
“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在本省行政區域及毗鄰海域、周邊區域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對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響迅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另外,“高速鐵路、城市輕軌、地鐵、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核設施、通信等工程設施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建立地震緊處置工作機制和技術系統,根據地震預警信息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福建省地震局副局長朱海燕在今年2月新聞發布會中指出預警信息發布成為可能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環節,通過建立相關法律制度和技術標準,十分必要。
在規范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同時,《防震減災法》明確提出“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震減災工作”,中國地震局認為社會地震預警系統可作為國家地震預警系統的補充和延伸。(記者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