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小販夏俊峰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被依法執行死刑的消息再度引起媒體的關注。筆者注意到,網上不乏對夏俊峰及其妻子、兒子的同情,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筆者在惋惜的同時對本案亦有一些拙見與諸君分享。
案件判決:罪刑法定罪罰相應就是公正公平。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與妻子在擺攤時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后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城管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夏俊峰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兩人刺傷致死,一人刺成重傷。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夏俊峰因犯故意殺人罪被一、二審法院均判處死刑,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執行,其犯罪行為是否達到“罪行極其嚴重”呢?
讓我們從夏俊峰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及次數來看一下。首先,傷害的部位。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夏俊峰持刀連續捅刺的是三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被害人申凱(男,歿年33歲)系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張旭東(男,歿年34歲)系因全身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張偉(男,時年26歲)為腹部刀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須手術治療,經鑒定為重傷。其次,傷害的力度。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申凱左胸部刺創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爾后于后壁刺出,創道長達12厘米;被害人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上葉后刺破心包,爾后刺破左心室側壁,創道長達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創亦長達9.5厘米,刺破心包。捅刺深及內臟,可見行兇之時用力之猛。其三,傷害的次數。經法醫鑒定,夏俊峰持單面刃折疊刀捅刺被害人申凱胸、背部2刀,捅刺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5刀。一被害人身中5刀,可見行兇之時殺意之決。綜上可見,夏俊峰案發時系成年人(時年33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應當知悉實施上述行為的后果,卻故意實施,造成二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夏俊峰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深,后果特別嚴重,達到罪行極其嚴重。同時,夏俊峰亦無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且被害人家屬堅決不同意民事調解,不對其犯罪行為表示諒解。排除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激情殺人等因素后,對夏俊峰處極刑,罰當其罪。
案情昭示:公權力行使應謙抑、規范。
這起因城管執法引發的刑事案件,沖突的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社會管理職權的執法者——城管,另一方是處于被管理者地位的普通群眾——小販,兩方對于案件的發生均具有一定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中對此作出了客觀的認定:“對發生的沖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從本質上講,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執法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處于公權力管理下的被管理者面對執法中的瑕疵不能冷靜面對,而是訴諸暴力,這是此案發生的直接誘因。
公權力的正確、有效運行是維持國家、社會存在發展的重要支撐,是社會被管理者認可、服從公權力的前提。當公共管理權在執行過程中出現違法、徇私、不公、不當等異化現象時,將直接影響到社會被管理者對公權力的認可度和服從度以及被管理者的權利意識。我們應當以法治理念規范公權力的行使和群眾的權利意識。
渴望法治的公民需要什么樣的公權力?他們要求,公權力應當依法行使。公權力應當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而不應踐踏法制、肆意侵害群眾利益。公權力應當主動化解社會管理過程中的非穩定因素,而不應漠視群眾的疾苦。因而,應當規范公權力的行使,把公權力放進制度、程序的籠子里。
公權力的積極違法和消極不作為是公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兩大弊病。肆意妄為極易激起群眾不滿,誘發暴力抗法或者群體性事件;消極推諉,不作為也容易累積社會消極能量,產生治安穩定隱患。正確行使公共權力,立法者應當制定出以人為本的合理、合法的“善法”,法律規則應當滿足當下的社會管理的需要,滿足公共管理和維護個體利益兩方面的需要。執法者應避免利用公權力侵害被管理者利益的現象,公權力應當成為社會群體利益的守護神;司法者應當切實保障被管理者的訴訟權利,使其面對公權侵害時乃至正當權利受到侵害后,能夠尋求到司法的及時救濟,并能夠獲得公正的判決。
案件呼喚:公民權利的行使和保護當依法和理性。
權利、義務、責任,是法治社會中社會成員必須正確面對的基本規范。其中,權利是當今社會中社會個體生存、發展的前提和保障,不享受任何權利的社會個體,在法治社會中是無法生存的,同樣,不具有正確權利意識的個體,也無法在法治社會中生存下去。權利意識,應當是社會個體對于其應當或者能夠享受的權利的基本認識,其中也包含了如何享有權利、如何維護個體權利等一系列要素。
公民面對公權力行使過程中的異化現象,應當采取合法的方式應對,至少不應當適用極端方式解決問題。以極端暴力的方式維護個體權利,以暴力應對公權力執法過程中的異化,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依法行使權力,依法行使權利,依法解決糾紛,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進行博弈的基本游戲規則。梁山好漢“快意恩仇”式的反抗,拋棄了以法律解決問題的基本方式,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堵死公權力、私權利之間溝通、交流的渠道。
夏俊峰案折射出的公權力、私權利之間的對抗,究其根本還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中一些基本的問題沒有得到好的處理。我們還沒有能夠對公權力的行使制定更加周全的制約和規范機制,對社會成員的權利意識進行科學、合理引導的努力也有很大提升空間。本案昭示的教訓,也是今后一個時期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必須下大力氣,通過深化改革要解決的問題。
夏俊峰案,隨著其主人公被執行死刑而最終落幕,但本案造成三死一傷的結局是我們誰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當時城管執法人員能夠文明執法,工作再細致、耐心一些,如果夏俊峰能夠冷靜面對,遇事少一分沖動,在拔刀相向前能夠念及家中父母、妻兒,或許悲劇就能夠避免。
逝者長已,愿生者足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