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三庭庭長戴長林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網上舉報一些國家公職人員有瀆職、貪污行為,或者新聞記者正常在網上進行輿論監督,這些行為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誹謗犯罪是有嚴格條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實在網上散布,強調的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如果舉報失實,并非故意捏造事實來誹謗他人,這樣的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戴長林認為,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他們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和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法院應該予以保護。這種行為和誹謗有嚴格區別。
案例
名人遭誹謗以民事案件起訴
2012年9月2日,微博實名認證用戶“港慫薩沙”發了這樣一條微博:“張馨予原名張燕,當初在無錫某夜總會坐臺,轉到杭州某夜總會坐臺,杭州紅牌,出臺很貴,起碼3000元。”此消息一出,令張馨予的“坐臺”
傳聞愈演愈烈。有媒體報道稱2012年9月3日,這條微博的轉發量已經達到了925條。9月7日,張馨予在北京召開記者會,請來證人以證清白,并現場簽起訴狀,對寫這條微博的夏薩沙提起訴訟。9月23日,張馨予的代理律師表示,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張馨予方索賠50.5萬元。
2013年7月15日,張馨予名譽權案一審勝訴,朝陽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夏薩沙向張馨予致歉,并賠償6萬元。
焦點2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解讀
合理適度擴張公訴范圍
《解釋》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將刑法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進行了列舉和細化。孫軍工表示,按照刑法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屬于“告訴才處理”(需要被害人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于誹謗案件的公訴范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證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無法實現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
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范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
《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后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林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