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昨日消息,該院對國內首例作家訴谷歌侵犯著作權案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谷歌公司為了谷歌數字圖書搜索服務而對作家棉棉的作品進行電子化掃描的復制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判決駁回谷歌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棉棉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6000元的判決。
在該案中,作家王莘(筆名:棉棉)起訴稱,谷歌中國網站提供的谷歌數字圖書搜索行為侵害了其對《鹽酸情人》一書的著作權,主張谷歌公司將涉案作品進行電子化掃描行為和谷翔公司將涉案作品向公眾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構成侵權。
市一中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谷歌公司進行電子化掃描的涉案復制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構成侵權。判決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王莘經濟損失5000元,訴訟合理支出1000元。谷歌公司上訴之后,北京市高院經審理駁回谷歌上訴,維持了原判。
據了解,谷歌公司因數字圖書搜索在美國被著作權人起訴受到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注。本案是國內首個作家訴谷歌數字圖書侵害著作權的案件,對此類案件在國內的審理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