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月9日電(記者 張少虎)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布會上表示,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孫軍工表示,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
孫軍工說,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于商家讓利性質,故對于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規定》第4條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