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日下午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一批法規、決定、報告等。會議期間,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引發各界關注。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將不能再“任性”。
草案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做依據,地方政府不得減損公民權利
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審稿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范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同時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修正案草案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后將匯總草案二審過程中的意見,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
意義分析
汽車限行政策侵犯了公民財產權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以當前不少城市實施的汽車限行為例,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說,從我國民法、物權法角度來看,公民對汽車擁有所有權,也就是擁有對于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限行常態化后,汽車的使用權受到影響,這實際上已經使得全價購買的汽車在使用時被強制性“貶值”,構成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規定日后獲得通過,那么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
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權益
不難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部分內容,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權益。只要關系到公民合法權利和義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于法有據。通過對地方政府規章與法規的權限劃分,也進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權力的邊界。二是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嚴格按照一定的層級關系,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用法律確定這種關系。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為,限行、限購、搖號,都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都是在極端情況下施行的,法律依據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確實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達到公平,必須通過立法的手段。
會議內容還有什么?
1個日期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明年3月初召開
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了關于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于2015年3月5日在京召開。
建議會議的議程是: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計劃報告、預算報告,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兩高”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