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新增條款 商報圖形徐僑唯 制
開發商交房后,以各種理由推諉不給購房者申請辦產權證,購房者入住幾年也拿不到房產證。今后,市民遇到類似情況,便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昨日上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開幕,《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會議三審。為保護購房者權益,修訂草案新增一款,因預售人或房地產開發商原因,導致辦不了房屋產權證的,購房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解除購房合同。
房屋產權
交房后60個工作日內
開發商要申請產權登記
依據會議議程,該修訂稿三審后,將提交本次會議表決。
原條例規定:“預售人應自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內,為預購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屬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此處的“辦理”實際上是“申請登記”,辦理登記則是登記機關的職責。這一規定對保護購房人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因此,三審草案稿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自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為預購人辦理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手續,并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登記受理通知書?!?/p>
也就是說,開發商將鑰匙交給購買人后,預售人或開發商應當在三個月時間內,向房管局申請產權登記。
購房權益
開發商無法辦產權證
購房者可退房并索賠
在前兩次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現實生活中,開發商不給購房者辦產權證的事件時有發生。
三審草案稿針對該問題特地新增一款,最大限度保護購房者利益。
草案二十六條新增第三款規定:因預售人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未約定的,預售人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購房人可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依該款表述,開發商違約,購房人不僅可把房子還給開發商,還可要求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