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經適房成本監審辦法 8類費用不得計入
記者今日從福建省物價局獲悉,近日,該局印發了《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對我省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成本進行了規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等8類費用不得計入經適房開發成本。
據了解,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其它費用。
其中, 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用于征用土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各項費用。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是指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由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組成。管理費是指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期間發生的各項組織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險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綠化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管理費合理支出總額按不超過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四項之和的2%(含)內核定。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核定。其他費用是指前(六)項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費用以外的合理費用。
《通知》還規定8類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成本,分別為,由政府負擔的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按規定已經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各種資本性支出和因違規違章造成事故而產生的費用;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業務無關的其他費用支出;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不得計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經濟適用住房定價平均開發成本以同一項目同一期開發住房為核算單位,其單位定價平均開發成本計算公式為:經濟適用住房單位定價平均開發成本=經濟適用住房總定價開發成本(元)/經濟適用住房實際可售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通知》要求,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預售)前,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成本監審表式填報開發成本。
實習編輯: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