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擬立法規定:的士拒載繞行最高可罰千元
汽車租賃經營具備6條件
汽車租賃行業近年來發展迅猛,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汽車租賃業基本上處于無序發展、無行業主管的狀態。
據介紹,目前全省約有汽車租賃企業2000家,擁有租賃車輛約1萬輛,企業規模小、車輛少、檔次低現象普遍存在,租賃合同糾紛和租車詐騙時有發生。
為此,《條例草案》對汽車租賃準入設置了行政許可,即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條例草案》還明確汽車租賃經營所需具備的6個條件:自有二十輛以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車輛;車輛類型為核載人數為九人以下的載客汽車;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明確:“汽車租賃經營者將車輛租給未持相應機動車駕駛證的承租人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租賃汽車證》的車輛從事租賃經營活動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