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8月起執行社保新規 用社保卡買日用品最高罰5倍
今后,如果發現用社保卡在藥店購買生活用品,以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將被責令退回騙取款項,并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一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政府近日出臺的《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社保卡不得出借
據了解,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等構成。
《辦法》明確指出,參保(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出(轉)借他人使用;偽造社會保障卡就醫或持他人社會保障卡冒名就醫;偽造、變造檔案等證明材料,逃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義務;偽造、變造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等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變賣由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串通,串換醫保項目、空刷社會保障卡等。
不得重復掛號提供不必要治療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采用為參保(合)人員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化驗、檢查、治療,分解或者無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并將費用納入基本醫保費用結算;將非住院人員或掛床住院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住院基本醫保基金結算;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器械、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費用,或者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保基金結算;違反基本醫保用藥范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無適應癥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合)人員配藥,進行基本醫保費用結算;違反基本醫保制度規定的支付比例進行結算;偽造、變造醫療文書或者提供虛假醫療費用結算憑證,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替非定點醫療機構代結算費用。
騙保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定點零售藥店不得有下列行為:協助套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將生活用品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替非定點零售藥店代結算費用。
參保(合)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責令退回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未騙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處以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闕文龍)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