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廣東省物價局了解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出臺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我省新修訂的《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
二手房也要明碼標價
根據《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新建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時,都必須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此外,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原則上也要參照新規定執行明碼標價。
要依時公開所有房源
《規定》明確,對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商品房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即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銷售。
商品房銷售時,商品房經營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張貼價目表、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或價格手冊。同時,在銷售過程中還要明確標示房源的銷售狀態,即標示已銷售或未銷售。對于已銷售的房源,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其實際成交價格。
賣房實行“一套一標價”
《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經營者要按規定通過《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
在銷售過程中,商品房經營者還要標示房地產項目概況、當期銷售樓盤概況、代收代辦費用、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及其他與價格密切相關的信息,,使購房者更多地了解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具體房屋的相關情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規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過程中的代收代辦費用,要標示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委托收費單位等內容。同時,代收代辦服務應當標明由購房者自愿選擇。
嚴禁價外加價和價格欺詐
《規定》要求,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商品房經營者不按規定對商品房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及相關信息的,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物價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