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間人合謀貪污征地款,雖尚未提取分成,但檢方認為貪污已達既遂狀態
省殘聯基建項目中需要支出的1.2億元征地補償款,有近3000萬將分給一名中間人。廣東省殘聯原巡視員謝禧樂被指控為幕后黑手,可從中分得810萬元。不過此案案發時,中間人只取得720萬元,而謝禧樂也尚未從中分成。但檢方指控謝禧樂系貪污該筆720萬元補償款的共犯,該案今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謝禧樂于2013年4月左右到齡退休,退休不到一年,2014年3月,被省紀委宣布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廳級干部退休后被查處
值得注意的是,謝禧樂是一名退休后被查處的廳級干部,這顯示出退休沒能成為腐敗官員逃避懲處的擋箭牌。
謝禧樂被檢方指控,在省殘聯副理事長的位置上利用職務便利,與社會人員共謀,共同貪污財政征地款720萬元人民幣。
根據指控,2010年上半年,經廣東省政府批準,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下稱“省殘聯”)呈報的“廣東省殘疾人教育基地”項目正式獲得廣東省發改委批準立項。項目最初選址廣州市白云區,時任省殘聯副理事長的謝禧樂負責該項目的征地工作。在開展征地工作過程中,謝禧樂與犯罪嫌疑人周卓輝(廣州市盈瑋潼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下稱“盈瑋潼公司”,另案處理)相識、相熟,其間謝禧樂更是以省殘聯名義委托周卓輝協助參與辦理相關征地手續。不過由于該地塊未獲得廣州市規劃局批準,征地工作被暫停。但兩人之間形成的關系卻并沒有終止。2011年年初,省殘聯重新啟動征地工作,計劃在白云區鐘落潭鎮湴湖村征用405畝土地。
周卓輝隨后多次找到謝禧樂要求讓其參與征地工作,并許諾事成之后會與謝共同分配所獲利益。謝禧樂在沒有獲得省殘聯同意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委托授權周卓輝代表省殘聯參與征地。
2011年國慶期間,周卓輝安排謝禧樂與湴湖村委托的征地工作代表陳智宏在白云賓館喝早茶(陳智宏系鐘落潭鎮下屬企業白云區華昌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另案處理)。此番碰面中,謝禧樂向陳智宏確認了周卓輝代理人的角色,并要求陳智宏與周卓輝簽訂有關服務合同。此后,周卓輝多次與陳智宏相約見面,洽談征地價格方案。2011年10月下旬,周卓輝與陳智宏達成協議,遂向謝禧樂匯報征地補償標準。
中間人獲利將近3000萬
這一補償方案,表面上看湴湖村以30萬元/畝的價格與省殘聯簽訂征地合同,其中湴湖村方面工作由陳智宏負責。但實際上,湴湖村只實收15萬元/畝征地補償款,共計6075萬元。另以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清理費等名義加價15萬元/畝。
這加收的15萬元/畝中,8 .5萬元/畝作為犯罪嫌疑人陳智宏協助湴湖村用于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清理等費用,共計3442.5萬元;另6.5萬元/畝作為犯罪嫌疑人周卓輝協助聯系征地相關部門及辦理用地指標的費用,共計2632.5萬元。
也就是說中間人周卓輝一番倒騰,獲利將近3000萬元,回報給幕后金主謝禧樂好處費共計810萬元。
根據檢方指控,謝禧樂欣然同意了這一補償方案。同年10月20日,省殘聯與湴湖村經濟聯合社以30萬元/畝價格簽訂了征用該村405畝土地的合同,并隨即向省財政廳申請征用405畝土地的征地資金共計1.215億元。為了讓周卓輝收取的費用名正言順。謝禧樂與周卓輝合謀,于同年10月22日,由周卓輝控制的盈瑋潼公司與陳智宏的華昌公司簽訂了《委托顧問服務合同》,確定了雙方的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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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觀點]
案發時尚未分錢但已實際控制公共財物
2011年10月24日,周卓輝與陳智宏在中國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收款資金監管協議》,開設“三方”共管賬戶,約定由銀行按照周卓輝與陳智宏提供的8.5萬元/畝與6.5萬元/畝的分配比例,將省財政廳撥付到華昌公司的青苗補償及地上附著物清理等款項自動分流到華昌公司和盈瑋潼公司各自的賬戶。
而謝禧樂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協助修改湴湖村請款函、督促辦理支付征地費用等方式,幫助華昌公司和盈瑋潼公司向省財政廳申請征地款項。
至案發前,省財政廳按照省殘聯的請款報告,分四次撥付給湴湖村前期征地款共計4800萬元,撥付給華昌公司青苗補償費等共計1800萬元,由華昌公司開具發票平賬,1800萬中有720萬元被分流給周卓輝的公司。
周卓輝拿到該720萬元貪污款后,多次找到謝禧樂,表示要按照事先約定的分成比例分300萬元人民幣給謝禧樂,謝禧樂均以“知道、再說”等答復,截至案發時并未提取該筆好處費。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禧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以及利用分管征地項目的職務便利,為牟取利益,伙同社會人員通過私自委托中介機構、隱瞞事實和實際價格、加快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等手段,共同騙取財政征地資金720萬元人民幣。
檢方認為,雖至案發時,被告人謝禧樂未實際拿到約定分配的810萬元中的300萬元貪污款,但其與犯罪嫌疑人周卓輝共同實施的貪污行為已實際控制公共財物,達到既遂狀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