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須為投資失誤埋單
“拍腦袋想出了‘項目’,虧損了誰也不用承擔責任。”雖然是一句玩笑話,但也充分暴露出我國在對央企海外投資監管上的法律空缺。
如今,在國資委出臺的兩個《辦法》中,不僅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對于境外金融衍生業務,《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也明確規定。
最值得關注的是,在兩個《辦法》中均明確了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管理不當,未履行對境外國有產權的監管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這是國資委首次明確將央企集團作為責任主體,就意味著今后負責人必須要為海外投資失誤‘埋單’。”孫飛分析,以前對央企海外投資失誤往往不了了之,或者是一走了之,現在很明確的是責任人要負責,那么就使得投資人更為謹慎、更為嚴謹、更加科學地決策,一個人拍腦袋就需要負完全的責任。
但對于年初就頻頻傳出的,有不少央企主動放棄對境外企業的并購,業內人士認為央企負責人怕承擔失利的責任而放小“走出去”的步伐。對此孫飛并不贊成,他表示,之所以要明確負責人的責任,關鍵是要使央企的海外投資項目經過科學的研究論證、進行調查研究再做出決定,對于防范央企負責人的拍腦袋工程、內幕交易、圈錢交易,對風險監管是個非常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