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互聯網金融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相關產品銷售火爆,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上市公司也受到了投資者的熱烈追捧,股價連續暴漲。如何認識互聯網金融產品,這些產品目前監管情況如何,在今天下午舉行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問題回答了本網記者的提問。
人民網記者注意到,市場上出現的“現金寶”、“余額寶”、“活期寶”等金融創新產品,說明了金融與互聯網的融合正爆發出巨大能量,證監會也多次表示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持支持態度,但金融創新對于監管部門也是個巨大的挑戰,從互聯網金融中的基金產品銷售來說,需要遵守哪些投資者適當性規定,以防止把高風險產品賣給無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人群。
對此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今日表示,在互聯網金融服務中,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執行投資人身份認證程序,核查投資人的投資資格,如果投資人不符合資格條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確認申購交易失敗。
這位發言人介紹,證監會2007年已經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過程中,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隨后在《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對基金銷售業務的準入條件、行為規范、投資人服務、技術系統要求等已進行了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銷售服務同樣需要遵循相關規范。此外,為提升基金銷售機構電子商務技術應用水平,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對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進行了專門規定。
同樣,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證券公司開展業務也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證券公司無論是否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和銷售產品,有關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都是適用的。實踐中,證券公司如果僅僅是將原已在線下開展的傳統業務“互聯網化”,無需新增業務資格;但如果利用互聯網開展現有業務范圍之外的其他業務,則應按《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我會申請業務資格。目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只能開展“一對一”的資產管理服務,尚不存在通過活期寶、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產品銷售等行為。
這位發言人最后表示,將密切關注和研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利用互聯網開展業務的情況,適時總結相關做法,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利用互聯網為投資者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同時規范其行為,督促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