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單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將消費者協會“定位”為“社會組織”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消費者協會由政府主導設立,沒有會員,履行職責具有公益性,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由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不同,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性。
有些常委委員建議增加對消費者協會進行監督的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將消費者協會等的定性修改為“社會組織”。二是增加規定,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增加規定,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