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公開宣判一起販毒案件,涉案11名被告人中,4人因罪行嚴重被判處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張某攜帶毒品從成都乘火車擬經沈陽站轉至長春市。在列車上,乘警在其行李包內查獲冰毒80.05克。張某被沈陽鐵路局沈陽公安處乘警抓獲后,因患有疾病被取保候審。
后張某脫管,沈陽鐵路公安局沈陽公安處將其列為網上逃犯通緝。張某脫逃后,在長春伙同被告人許某等人繼續從事毒品犯罪,并多次趕赴四川成都購買毒品,同時購得手槍和子彈。
2012年4月,偵查人員將張某、許某等人在長春抓獲。隨后,偵查人員在四川成都市武侯區將郭某某抓獲,依據其供述,在成都相繼抓獲倪某、夏某等人。
經審理后認定,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間,被告人張某、許某、夏某、倪某、郭某某等11人或單獨、或結伙,從事毒品犯罪活動,販賣、運輸冰毒數量巨大。
長春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許某、夏某、倪某死刑;判處郭某某兩名被告人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4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另一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