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近日,全球飼料機械第二大企業江蘇牧羊集團發表《牧羊集團關于原股東許榮華股權轉讓事宜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對其原股東許榮華的指責予以正式回應。該聲明披露了許榮華股權轉讓過程、許榮華及其旗下公司假冒牧羊注冊商標等相關細節。
《聲明》稱,牧羊集團前董事及股東許榮華近年來多次以其在向牧羊集團工會主席陳家榮(代表牧羊工會持股)轉讓股權的過程中遭受“脅迫”及“公權力介入”等為由,通過電視、報紙、論壇、微博、專家論證會等途徑,以提供不完整材料、歪曲及隱瞞關鍵事實等方式,大量散播不實言論,對牧羊品牌形象及正常經營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據了解,牧羊集團今年專門聘請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對許榮華股權轉讓的情況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調查,并出具翔實的《盡職調查報告》,希望澄清事實,以正視聽。
《聲明》表示,牧羊集團原為國有企業,2002年改制,改制后除了包括許榮華在內的原公司五位高管為大股東外,還保留了國有股(現為牧羊集團第六大股東)和270多名小股東。
早在2004年2月28日,鑒于個別股東私自成立公司與牧羊集團開展競爭,牧羊集團五位大股東經協商后簽訂《上島協議》。后來,《上島協議》經牧羊集團董事會、股東會以決議形式確認并強調,公司股東如有違反忠實、競業禁止、勤勉義務以及其他侵害公司權益等行為的,該股東的股權必須轉讓給公司工會,轉讓價格為該股東股權的原始出資額。上述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均有許榮華等當時的股東及董事的簽名或蓋章確認。
2004年,許榮華從牧羊集團借款1200萬元,投資設立“揚州隆的飲料機械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揚州福爾喜果蔬汁機械有限公司”),后該公司又獨資設立了“揚州福爾喜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以下統稱“福爾喜公司”)。
2008年5月,揚州市邗江區工商局查實了福爾喜公司未經牧羊集團許可,擅自在廣告宣傳、交易文書和同種產品上使用了與“牧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及其他不正當競爭侵權的情況。工商部門據此對福爾喜公司做出了責令更正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此,牧羊集團即可按上述股東會決議,要求許榮華按原始出資額將股權轉讓給牧羊工會。據了解,許榮華當時持有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原始出資額約為52萬元。
2010年8月26日,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2010年11月8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以上的法院判決結果表明,許榮華的侵權行為事實十分清楚。
同時,由于福爾喜公司在該案中的非法經營數額超過15萬元,且“牧羊”系馳名商標,涉案情節達到《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追訴標準,涉嫌刑事犯罪,揚州市邗江區工商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
2008年9月11日,許榮華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進入看守所后的第二天,許榮華即親筆致信牧羊集團董事長李敏悅和總裁范天銘,主動要求“能提請市、區檢察院、法院、區委區政府出面進行協調”,并表示“商標問題造成我今天的結果,我絕不會怨恨誰,是我自己的責任”。
許榮華請求市、區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出面協調,其背景是牧羊集團系國企改制并保留國有股,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被指定為牧羊集團的掛鉤服務單位,在掛鉤服務過程中要為當事人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由此,時任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檢察長王亞民在征得許榮華代理律師汪旭東的同意后,出面協調許榮華的股權轉讓事宜。
經王亞民協調,許榮華在看守所中將其股權轉讓給牧羊工會(由時任牧羊集團工會主席陳家榮代持),避免了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按原始出資額轉讓股權的制裁。據了解,其股權實際轉讓價格約為2400多萬元,相當于其原始出資額溢價40多倍。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正值全球經濟危機,揚州市大量企業經營困難瀕臨倒閉,牧羊集團也出現了連續幾個月無訂單的不利局面。
對王亞民的協調,許榮華曾多次以電話和短信形式表示感謝,并到檢察長辦公室贈送巨額現金,但被王亞民拒絕。隨后,王亞民向組織報告了這一情況。
但近一年之后,許榮華反悔并于2009年9月23日向揚州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撤銷其與牧羊集團的股權轉讓協議。
后來,許榮華又向一些媒體及法學家指控稱,其股權轉讓是牧羊集團董事長李敏悅和總裁范天銘企圖借助“公權力”掠奪其財富,并稱時任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檢察長王亞民出面,充當了李敏悅和范天銘的利益代言人,在看守所中“脅迫”其轉讓了股權。
牧羊集團表示,希望媒體在報道許榮華股權轉讓事宜前,能先查明、核實相關事實及細節,客觀反映事實真相,不偏聽偏信。對于因不實報道而損害牧羊集團合法權益的,其將通過法律途徑予以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