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用工孳生“職業維權”
據浦東勞動仲裁院工作人員分析,“職業維權人”之所以存在,根本問題還是企業不按照法律規定用工,給“職業維權”行為留下了生存空間。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發布的《2008-2010勞動爭議案件審判情況通報白皮書》表明,勞動爭議案件產生的原因,一是用人單位為減少成本支出,不遵守法律法規,未按照相關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待遇。二是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三是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提出不合理的用工要求。四是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經營管理過嚴,處罰失當等。五是勞動者維權過度,隱瞞、虛構事實,意圖通過訴訟從用人單位處多獲取利益。六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法條理解發生偏差。
“白皮書”還顯示,在大多數案件中,用人單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或者少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情況,甚至還有用人單位利用行政部門批復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安排勞動者超長時間工作,從而規避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的法定義務。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由用人單位以支付現金方式作為補貼而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以較低的繳費基數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對于“職業維權人”,社會上爭議頗多。一些企業管理者認為,另類“維權”案件頻發的現象,破壞了有序的生產秩序,造成勞動關系的不穩定。一些法律人士表示,“職業維權”對啟發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職業維權人”以“打短工”的形式頻繁跳槽索賠,擠占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濫用訴權之嫌。
另有觀點認為,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益,只要勞動是合法的,建立在這種基礎上的維權,在客觀上實現了對勞動法權威的實踐。就像任何法規一樣,勞動法涉及的條例、現象眾多,而其中某些條例在具體施行時未必得到落實,其受害的往往是勞動者。“職業維權人”的行為其實是對勞動法在實際施行過程中一種有效的技術性修復。當違規的用人單位多次嘗試到賠償的痛楚之后,自然會進行自身完善,這樣法規就實現了其存在價值。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