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做好事要自帶攝像頭嗎?

漫畫:當今社會道德生態令人關注。
一問:受助者,為何恩將仇報
編輯:發生在江蘇如皋的這起事件,司機究竟是撞人,還是救人?
殷紅彬:8月26日中午12點半,我駕駛著車號為“蘇F29171”的大客車,載著乘客從如皋石莊鎮出發,前往南通市區。行駛到張黃立交橋時,發現路面上橫著一輛三輪車,一名老人被壓在車下。我迅速靠邊停車,和乘務員郁維貞跑下車,將老太攙扶起來。
但是,附近村民將我攔住“不讓走”,懷疑是我撞了人。在讓對方記下車牌號后,我才重新開車上路。
記者:據如皋市宣傳部新聞科邵科長說,29日下午,受石老太委托,其兒子郝先生帶著錦旗來到南通飛鶴快客公司,向熱心救人的殷紅彬、郁維貞表示了感謝。
編輯:這幾年,出現過不少類似事件,其中有像如皋事件這樣最終被證明是一場誤會的,但也有助人為樂者遭到惡意誣陷的。這類事件的發生,究竟是什么原因?
王敬波:類似事件的再三出現,從根本上說,恐怕是社會誠信系統出了問題。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一個公平的、透明的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在商業領域出現了不公平競爭,甚至商業欺詐。而這種經濟現象的不良影響,也會逐漸滲透入社會生活中。在國家治理和政府管理領域也存在著類似的情況。
各種領域的問題作用于社會生活,一方面導致社會上產生了為了逐利不擇手段的現象;另一方面,也使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降低,人們越來越不敢做好事。
編輯:這類事件中,我們好像總是聽聞好人被冤枉,很少聽到壞人被懲罰。這是不是因為法律中對誣陷、冤枉人的人懲處力度不夠?
王敬波:對于惡意欺詐,我國法律體系中是有懲罰機制的。但是,具體到操作層面并不容易。助人者可能覺得要提供證據,自證清白,或者證明對方欺詐,直至追究責任、為自己維權,時間、經濟成本都高,不如私下與對方達成協議,平息事端。這多少與中國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事態度有關。
另一方面,圍觀者可能也本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未必愿意第一時間站出來作為證人,幫助蒙冤者維權。因此,盡管有相關法律制度,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法律中很難對惡意欺詐行為進行有力的處罰。這也可能進一步助長無良人的僥幸心理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
二問:助人者,為何引火燒身
記者:如皋警方稱,他們在調查時發現,南通飛鶴快客公司的大巴車都安裝了車輛監控系統,能夠實時記錄車輛前方和內部情況。監控系統對后來事件的調查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嗎?
殷紅彬:正是因為有這套監控系統,我覺得警方一定能還自己一個清白。
編輯:如果如皋事件中沒有攝像頭的存在,是不是助人為樂的人又要背黑鍋?為什么做好事卻引火燒身?是證明自己無辜這件事難度特別大嗎?
王敬波:如皋事件中,比較幸運的就是有攝像頭清楚記錄下了事件的全過程,提供了清晰無誤的證據,事情的是非曲直都很明確,因此處置起來相對比較簡單。
在通常的案件調查和審理中,證據是很重要的裁判依據。比如,可以通過傷情鑒定、提供人證物證等方式,為公安機關的調查或者法官的裁判提供依據。
但是事實上在很多案件中舉證責任的承擔并不那么容易,由于缺乏有力的人證物證,這件事確實會給調查、裁判帶來難度。畢竟事件過去了,很多事件又是短時間發生的,或者稍縱即逝,客觀上難以重新完全還原。
中國有助人為樂的傳統,這種傳統應該得到弘揚,但是我們也必須提醒行善的人,在做好事的同時,一定要增強法律觀念、證據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好心辦壞事。比如,如果遇到犯罪或者事故現場,就不能不顧一切地沖進去施救,需要有意識地保護現場,以免影響以后的調查取證,或者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問:執法者,為何左右為難
編輯:有這樣一種觀點,法院作出不利于助人為樂者的裁決,會讓惡意欺詐的人稱心,做好事的人寒心,以后就更沒人做好事了。既維護法的尊嚴,又保護行善者的權利,執法者往往左右為難,怎樣才能兩全呢?
王敬波:首先應該強調的是,具體到一個案件的裁決,法官和媒體所接觸掌握的事實、證據也許是不盡相同的。媒體披露的信息,公眾作出的判斷,未必就真實、全面、準確。
因此,我們在不全面了解事件的情況下,盡量不要妄自對法院的裁判進行評論。
從另一個角度說,我們也要強調法院在裁判一些涉及社會倫理、社會誠信、社會道德的案件時,應該重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司法職能是隨著社會進步而發展的,但是至少在中國目前環境下,司法需要承擔一定的引導社會風尚的責任。
盡管在有些判例中,可能由于取證困難等問題的客觀存在,最終裁決可能不利于行善者,但是可以通過裁判文書對社會公眾進行引導,對公眾的善行進行肯定,也能達到引導社會風尚的作用。
記者:此事發生后,有網友戲謔說,按照這種趨勢,誰還敢扶老太太啊?您對此事怎么看?
張小平:一定要迅速查明真相,褒善懲惡,給社會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讓好人有好報,要引導社會輿論,樹立正確價值觀。好事要做,好人最終是會得到社會承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