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式離婚
在美國,95%的離婚案屬于協議離婚,只有不到5%的離婚案是打到法庭上。離婚分成無過失離婚和有過失離婚兩種。無過失離婚指的是,一方提出的離婚理由并不是因為另一方做錯事,比如包二奶、養小三或是丈夫虐待妻子。所以無過失離婚最常用的離婚理由是:雙方存在無法調和的矛盾,或是婚姻已無法挽回。只要是這個理由,法官就會判決離婚生效。
美國法律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比較偏向于女性。女方離婚后不僅可以分割家庭財產,而且還可向男方索要贍養費。這主要因為,許多女性婚后放棄了原有工作,成為家庭主婦全職料理家務,帶小孩。在這種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一旦離婚,女性將立即面臨財務危機。法律允許離婚女性向男方提出贍養費的目的,主要是使離婚后的女方生活得到一定保障。
美國的離婚訴訟分為簡易離婚程序和普通離婚程序兩種。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通常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然后法院提請離婚一方派專人送達或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對方發出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但在簡易離婚程序中,這個程序就可以免了。
在普通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正式開始于提出申請人向對方送達傳票的那天起。自該日起,需要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后,夫妻關系才可終止。在簡易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開始于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之日,也就是說6個月的等候期自夫妻雙方向法院提交聯合申請之日起算。但倘若在6個月內無法解決所有與離婚相關的問題,雙方當事人的夫妻關系仍然無法解除。夫妻雙方還要為此請律師或向相關咨詢機構咨詢,少則一年,多則幾年。
因此美國人怕離婚,尤其是中產階級和富人更怕。因為離婚程序復雜而漫長,離婚訴訟律師費用異常高昂,動輒斥資上萬美元,還要拉扯很長時間。據統計,以往美國人辦理離婚所需的法律費用平均為1.5萬至2萬美元,時間一般要歷時一年。而富翁和名人離婚就更是難上加難了。
美國媒體認為,默多克并不想打持久的“離婚戰”。從他結束上一次婚姻的過程看,可謂“短、平、快”。上世紀90年代末,他與結婚31年的第二任妻子安娜離婚時,當事人沒有一次被傳喚至法庭,整個過程不滿一年,兩人好聚好散,和平分手。這在此類涉巨額財產分配的離婚事件中十分少見。
鑒于默多克上一次婚姻以17億美元分手費“昂貴離婚”,加之如今112億美元的身家,外界紛紛猜測這次與鄧文迪離婚,他的離婚費手筆也不會小,應該不會低于10億美元。
默多克和鄧文迪簽有婚前協議,并且于2002年和2004年補充了婚后協議,后者在這場離婚戰中無非得到一些分手費罷了,基本無法染指新聞集團的股份,也不能成為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只有默多克兩位前妻所生的4名子女才有權為基金指定托管人,也就是說默多克去世后,只有這4人將最終控制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所持有的新聞集團股份。鄧文迪曾試圖改變這一局面,但始終未果。幾乎所有的律師公司,其業務都與新聞集團多多少少沾邊,如果與新聞集團和默多克家族為敵,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
至于離婚后孩子撫養問題,默多克和鄧文迪將共同監護他們的兩個幼女。資深婚姻法律師分析,默多克之所以選擇在紐約州遞交離婚文書,一方面因為這里是兩人常住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婚前協議在紐約法院被認可的幾率更高,鄧文迪爭產的機會渺茫,而且紐約法院十分重視婚前協議在離婚過程中的法律效力,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隱私。曼哈頓專業離婚律師分析,默多克和鄧文迪離婚將會以私人的方式,在律師的陪同下簽署離婚協議,估計不會鬧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