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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吸毒不能成減罪的理由
18日15時45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審判長周侃對南京餓死女童案量刑和案件定性等相關法律問題作了詳細解釋。
問:法庭認定樂燕構成故意殺人罪。法庭對該案定性是如何考慮的?
答:關于樂燕行為的定性問題,合議庭認為,樂燕身為母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社區(qū)的幫扶下有撫養(yǎng)能力,對兩名幼兒負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但樂燕在主觀上明知兩年幼的被害人完全沒有自理能力,在無人撫養(yǎng)照料的情況下,會因缺少食物和飲水而死亡,卻將門窗緊閉,僅留少量食物和飲水,離家長達一個多月,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戲機和上網,不回家履行撫養(yǎng)照料兩被害人的法定義務,這種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過錯行為導致兩被害人的死亡后果發(fā)生。其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合議庭認為樂燕構成故意殺人罪。
問:樂燕因為吸毒致使其行為能力下降,直接或間接地導致兩個幼童餓死悲劇的發(fā)生,據(jù)此,她能否完全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庭審中,合議庭對樂燕責任能力進行了認真調查。樂燕出生于1991年12月,現(xiàn)已成年,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能力;同時經鑒定,樂燕作案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合議庭不認可吸毒使其能力下降這一說法,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樂燕在離家期間,不吸毒時無證據(jù)反映她行為異常或控制、辨認能力下降。其間,樂燕多次回社區(qū)、派出所索要本應該用于孩子生活的救助金,用于自己吸毒,在別人詢問孩子情況時也謊稱孩子很好,今天的庭審她也表現(xiàn)出對答切題,應對正常。
需要說明的是,樂燕有多年的吸毒史,吸毒的人明知自己吸毒可能會造成自己辨認及控制能力的下降,并造成危害后果,卻仍然吸毒,導致自身的控制、辨別能力下降,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正如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駕要負刑事責任一樣,不能成為從輕或者減輕其罪責的理由。
□成長經歷
21歲母親是文盲無戶籍
★樂燕:自己從來沒有得到關愛,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去愛別人。
庭審中,公訴方與辯護方爭論的焦點集中于樂燕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經過一天的審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宣判,樂燕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樂燕的辯護律師認為,樂燕確實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母親,但這也與她的成長經歷相關。法庭調查顯示,樂燕本人也是非婚生子女,16歲之前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16歲之后就獨立生活,長期在夜場、理發(fā)店等場所務工。
樂燕12歲才開始上學,因為年齡大受歧視,直接跳到4年級,可上了一年還是輟學了。令許多人沒有想到的是,“90后”的樂燕,不但是文盲,而且至今沒有戶籍,沒有身份證。
“對這樣一個21歲半的母親,我們能要求她有什么樣的母愛?她得到過母愛嗎?我們能要求她有什么樣的關愛?她得到過關愛嗎?”樂燕的辯護律師說,“沒有戶籍,沒有身份證,沒有受到過教育,與其譴責和懲罰這樣一位母親,不如去健全和完善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
在最后的陳述中,樂燕也哭著說:她很想女兒,很自責,自己從來沒有得到關愛,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去愛別人。但世上沒有后悔藥可吃,她只能慢慢地去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