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并宣布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為什么要出臺這兩部規章?茅臺酒、進口廉價紅葡萄酒零售價高出出廠價幾倍,是否有價格壟斷之嫌?水、電、汽油、天然氣價格上漲是否涉嫌價格壟斷?記者5日就此采訪了國家有關反價格壟斷部門負責人。
細化和落實《反壟斷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說,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經濟生活中的壟斷問題十分復雜。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反價格壟斷的工作任務將越來越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嚴厲打擊各種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維護其他生產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他說,前幾年出臺的《反壟斷法》確立了反壟斷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但實踐表明,落實這部法律還需要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結合工作實際作出細化規定。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兩部規章就對《反壟斷法》作了必要的細化,必將有利于執法機構準確判斷各種價格壟斷行為,把握處罰依據,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這兩部規章進一步界定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明確了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競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使經營者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同時,上述規章也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國家反價格壟斷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規范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彼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