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會堂授權違反《廣告法》
事實上,早在2008年,媒體就已經敏銳地注意到“人民大會堂”廣告現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曾在電視上公開受訪時指出,這些廣告行為直接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也違反了廣告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信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實際上人民大會堂沒有權力授予企業可以違反《廣告法》,以國家機關或者容易使人聯想到國家機關的這種方式去做廣告、賣牌子。有可能這里邊有有償的行為,也可能是無償的免費使用,但是不管怎么樣,既然《廣告法》禁止了就不能用,否則就容易違反了我們改革開放以來確定的政企分開的原則,混淆了國家機關的運動員和裁判員之間角色的劃分,容易使國家機關處于微妙而尷尬的角色,使老百姓懷疑說國家機關又賣牌子了,又有權錢交易了,盡管實際上沒有,但是也會玷污國家機關清廉公正的社會形象,貶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眲⒖『Uf。
肖竹青認為,其實去除這樣的字樣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個公平的事情,“原來是國家的公信力被部分企業利用,這是不公平的。”(周照)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