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6號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0月22日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