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巡視程序包括:巡視前,巡視組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有關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巡視組進駐后,通報巡視工作的計劃,說明巡視目的和任務。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公布巡視的時間安排及巡視組聯系方式等。
開展巡視工作,主要工作方式:聽取工作匯報;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問卷調查;受理來信、來電、來訪;走訪調研下屬單位等。
巡視期間,及時匯報: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問題;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事項等。
巡視結束,巡視組寫巡視報告,并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反饋,提出改進意見。被巡視地區、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報送后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巡視組回訪了解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