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17日從消息人士處獲悉,《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已開始啟動,《食品安全法》將增加一些新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設立最低賠償金,但對是否加大懲罰性民事賠償還有待商榷。
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和第五屆中國食品安全論壇17日同時在北京啟動,其中食品安全法體系發展與完善成為最熱的話題。消息人士告訴記者,《食品安全法》將有“兩大突破”。
一是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現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業必須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食品安全責任險是由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投保并繳納保險費,主要承擔食品銷售企業由于疏忽和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異物,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補償。
記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責任險在我國已推行了7年左右,但由于不屬于強制性保險,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業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業并未投保。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出的時間短,部分企業保險意識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領域,各相關方較少應用保險方式轉移社會風險,因而目前我國食 品安 全 責 任 保 險 的 投 保 率 不 足10%。”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李曉林說。
作為國內率先推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的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相關人員指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最具社會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發生后及時補償受害消費者,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從國際上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政府通常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相比之下,我國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補貼不足,這是制約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