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適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類會議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在規范范圍上實現了全覆蓋。
之前會議費管理辦法主要適用于國務院各部門,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比照執行,對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此辦法適用于所有中央和國家機關,即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召開的會議都應執行本辦法。同時明確規定,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會議費是政府公務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的出臺彰顯出中央對于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推進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堅定決心。”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新規的一大特點為,不僅對會議費支出標準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對會期長短、開會地點、參會人數、會場布置甚至報銷結算方式,也都有十分嚴格的規定,以前那種打“擦邊球”,通過公家開會、個人撈實惠的做法肯定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