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主要是靠不計后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來誘騙社會公眾參與集資,從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了參與“三館項目”、三館物業認購、吉首商貿大世界房屋認購等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集資利率從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同時,從2007年9月開始,曾成杰還按集資款存期不同給予集資戶獎勵,對存半年的獎勵250元/萬元,存一年的獎勵500元/萬元。2008年7月,獎勵又提高至存三個月獎勵300元/萬元,存半年獎勵600-800元/萬元,一年獎勵1200-1600元/萬元。不計后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直接導致2008年9月資金鏈斷裂后,曾成杰因無法向集資戶兌現承諾而公告停止還本付息,之后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和自焚惡性事件。
問:群體性事件及自焚事件當時的情況是怎樣的?
答:在案證據表明,群體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9·5”事件,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發萬余名集資群眾圍堵鐵路及火車站事件,嚴重擾亂正常鐵路運輸秩序;二是“9·24”事件,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資群眾圍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圍堵道路、打砸搶了新一佳超市;三是“9·25”事件,2008年9月25日,集資戶數千人圍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機關,砸傷執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門接訪室、值班室的門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員拆下并砸爛州政府牌子,圍觀群眾萬余人聚集,交通嚴重堵塞、店鋪全部關閉,秩序混亂,事后有數人因該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自焚事件情況是,一名集資被害人叫吳安英,當時處于下崗狀態,三館公司公告停止還本付息后,其他參與集資的公司也都陸續停止還本付息,據其事后自己陳述:“因其集資款無法取回,當時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無來源,自己沒有工作,又要養女兒,剛買的房子還要還貸款,生活壓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潑灑汽油將自己點燃燒傷。”經診斷,吳安英全身燒傷多處,面積達38%的重度燒傷,構成七級傷殘。這是最為悲慘的后果。
問:在曾成杰非法集資過程中,哪些因素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答:除了高利息和高獎勵外,虛假宣傳是他的一個重要集資手段。在曾成杰利用媒體宣傳中,他隱瞞了“三館項目”中的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房產銷售的真實情況和項目虧損的事實,在媒體上虛假宣傳三館公司開發的房產銷售好、開發項目多,項目區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會長沙和株洲、邵陽等大中城市,用這種方式對集資戶進行欺騙。另外,他還舉辦了一系列的慶典活動大肆彰顯所謂公司實力,并通過花錢為三館公司和其個人換取榮譽,擴大社會影響,騙取集資戶的信任。上述有關宣傳共計支出982.44萬元。
問:根據以往媒體報道,曾成杰三館公司更多的是家族式操作,是這樣的嗎?
答:是的。由于曾成杰擔任三館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屬于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后的假釋人員,在有人告發曾成杰不具備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和條件情況下,其將三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變更為他的妻子即被告人鄧友云(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其女兒曾正(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任出納員。曾成杰作為三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集資的形式、范圍、集資利率的高低、集資款的使用、對外投資等均由曾成杰個人決定,曾成杰用這種方式將非法集資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此外,曾成杰利用曾正先后安排公司員工調配公司資金至個人控制的賬戶。2006年5月,曾成杰安排曾正用個人身份證在中國銀行等銀行開設了六個銀行賬戶控制集資資金,曾成杰、曾正可以隨意調取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