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鼓勵工商資本下鄉,會不會造成變相圈地?
陳錫文:工商企業到農村去租賃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許的,但也是有限制,第一不能改變所有權,第二不能改變用途,原來是種地的你不能去蓋廠房,第三不能損害農民的權益。而且,這一次三中全會《決定》對什么樣的工商資本能下鄉,表述得更加明確,限定得也更加嚴格。首先要適合企業化經營,農民一家一戶干起來很難的或干不了的,就適合工商企業來搞,那就可以引進、鼓勵;其次,企業進來就是要搞現代種養業,不能搞房地產也不能搞旅游業。
誤讀三:
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文件解讀:
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記者:三中全會《決定》中,還提出了農民的住房財產權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為什么要提出住房財產權問題?
陳錫文:住房財產權是個新概念。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這是一個新的突破,在于積極探索農民財產權的一種可能實現形式。
記者:農民住房財產權可抵押擔保轉讓,是否意味著農民馬上就可以將房子輕松變現?城里人很快就能去農村買房了?
陳錫文:這種情況還不會出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是一個重大問題,必須慎重穩妥推進,選擇若干地方先進行試點,摸索經驗。抵押完了還不上怎么辦?房子收走了流離失所怎么辦?轉讓在什么范圍進行?等等,這些問題,都必須經過試點才能夠得到答案。應該指出的是,這些試點必須按照程序依法獲得授權,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不能自行其是、擅自開展。
記者:住房財產權可以轉讓,是否意味著農民的宅基地也可以買賣了?
陳錫文:宅基地不等于農民住房財產權,這是一個誤讀。宅基地是我國的特有概念,簡單來說就是“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即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申請,用于自住,不能建商業住房。必須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面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大小不等。還有一點必須明確,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人口不斷增加,土地指標有限,很多地方已經很多年沒有再分過宅基地了,“一戶一宅”的承諾難以兌現。此外,由于宅基地的土地無償使用,在一些地方出現了建新不拆舊、違規違章建房等情況。因此,現行的宅基地制度亟須改革和完善,要總結各地經驗,逐步向前推進改革。
《 人民日報 》( 2013年12月05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