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
(2013年12月30日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0號)要求,在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下,審計署于2013年8月至9月組織全國審計機關5.44萬名審計人員,按照“見人、見賬、見物,逐筆、逐項審核”的原則,對中央、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391個市(地、州、盟、區)、2778個縣(市、區、旗)、33091個鄉(鎮、蘇木)(以下分別簡稱中央、省級、市級、縣級、鄉鎮)的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全面審計。審計內容包括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以及債務人出現債務償還困難時,政府需履行擔保責任的債務(以下簡稱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債務人出現債務償還困難時,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以下簡稱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1。此次共審計62215個政府部門和機構、7170個融資平臺公司、68621個
經費補助事業單位、2235個公用事業單位和14219個其他單位,涉及730065個項目、2454635筆債務。對每筆債務,審計人員都依法進行了核實和取證,審計結果分別征求了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意見。
審計結果表明,政府性債務是經過多年形成的,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性債務的現狀和資產與負債的相互關系看,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現將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一、近年來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主要措施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性債務問題。2011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化解存量債務,清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等,取得一定成效。
(一)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逐步完善。2011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多項制度,規范和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財政部完善了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相關管理辦法,組織清理規范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動態監控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公司的信貸管理,貸款規模得到有效控制;地方各級政府相繼出臺債務舉借、償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制度2793項。截至2013年6月底,有23個省級、298個市級、1736個縣級(分別占省級、市級、縣級總個數的63.89%、76.21%和62.49%)出臺了綜合性的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二)債務風險防范措施不斷強化。截至2013年6月底,18個省級、156個市級、935個縣級建立了債務風險預警制度;28個省級、254個市級、755個縣級建立了償債準備金制度,準備金余額為3265.50億元。同時,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明確償債責任、建立財政獎補機制等措施化解存量債務,其中通過對公益性鄉村歷史債務的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973.89億元。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能力有所增強。2010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要求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范。各地按照國務院要求,通過增加注冊資本、注入優質資產、改制重組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方式,提高融資平臺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債能力。與2010年相比,2012年省市縣融資平臺公司平均每家資產增加13.13億元、利潤總額增加479.98萬元,平均資產負債率下降4.90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