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袁學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0月23日,張某等18位農民工向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反映襄陽市襄城區檀溪公務樓工程項目“包工頭”袁學紅拖欠工資。監察大隊迅速立案并啟動調查程序。經查,袁學紅在工程完工結清工程款后,拖欠張某等18位農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間工資60870元,且出具欠條。此后,張某等人多次向袁學紅討要被拖欠工資,袁學紅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襄城區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依法向袁學紅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其于3日內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法律文書由袁學紅配偶簽收。其后,袁學紅逾期拒不履行。
2013年1月16日,襄城區人社局依法將此案移送區公安分局。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偵查,于1月25日將袁學紅抓獲歸案。4月10日,區人民檢察院對袁學紅提起公訴。4月25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袁學紅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袁學紅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已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荷城凌美手袋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2月14日,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荷城凌美手袋廠全廠員工到高明區人社局投訴,反映該廠嚴重拖欠員工工資。經高明區人社局查明,該廠拖欠46名員工2012年7至12月份工資共計194357元,且該廠屬租賃個體工商戶,已停產停業,廠內的生產材料及機械設備等已被法院查封,經營者黎偉亮下落不明。高明區人社局依法對該廠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支付員工的工資,但該廠逾期未改。
高明區人社局依法對該廠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并于2012年12月29日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于2013年1月5日對該案作出裁定,并對該廠封存的財產中部分成品材料變賣,所得款項8萬元支付部分員工工資。區人社局于2012年12月29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區公安分局。公安機關于2013年2月2日將該廠經營者黎偉亮捉拿歸案。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黎偉亮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祥寶鞋材加工店、祥寶鞋材加工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0月10日,廣東省四會市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工人投訴,反映四會市東城區祥寶鞋材加工店、大沙鎮祥寶鞋材加工廠共拖欠98名員工工資539726余元。監察大隊當即立案調查,經查,被投訴兩家單位法定代表人均為黃能祥,黃能祥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資的情況下,于10月9日晚離開四會市后下落不明。監察大隊依法對該兩家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資。
四會市人社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按照欠薪逃匿立案偵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機關將黃能祥抓獲并拘留。2013年4月26日,四會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能祥的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黃能祥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訴前,黃能祥及其家屬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可從輕處罰。判處黃能祥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包工頭”李增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3年1月19日,段某等4名農民工到甘肅省敦煌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反映敦煌市天河御景苑工地水電安裝“包工頭”李增輝拖欠其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間的工資,并提供了李增輝書寫的7張工資欠條等證據材料。監察大隊隨即對李增輝進行調查詢問,李增輝對農民工工資欠條予以認可,但以還未結清全部工程款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查,該工程項目部已全部結清李增輝工程款。監察大隊依法向李增輝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李增輝當場簽收并未提出異議,但李增輝僅支付了段某、陳某2人的工資,未支付其他2人的工資43700元。
對此,監察大隊多次查找李增輝,但李增輝下落不明。6月4日,敦煌市人社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6月25日李增輝在重慶璧山縣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案發后李增輝委托其親屬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資。9月24日,被告人李增輝被敦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
“包工頭”劉啟吾逃匿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1月21日, 彭某等25名農民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高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九家灣“馬德里春天商住樓”1#2#樓地下車庫電器施工“包工頭”劉啟吾拖欠工資。經查,劉啟吾招用彭某等25名農民工于2012年4月23日至10月在該項目做電工,工程完工后,劉啟吾無法聯系,只留給每名農民工一張工資欠條,共計164011元。勞動監察員經多方聯系劉啟吾后得知,劉啟吾已經把工程勞務費基本領完但以自己承包虧損為由,沒有按要求將工資及時足額發放給農民工。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向劉啟吾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其于2012年12月19日前支付拖欠工資。但劉啟吾逾期未改,且再次失蹤。
監察大隊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江蘇省將犯罪嫌疑人劉啟吾抓獲。2013年10月25日,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劉啟吾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