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處罰力度:應急日違令最高罰50萬
記者注意到,對同樣的環境違法行為,新版條例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
譬如,對于未批先建的行為,原來是“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的給予5-20萬的處罰”,現在則是“先責令停止建設,并直接處罰(沒有限期補辦環節)。對于拒不停止建設的,進行查封”。
“下限加嚴”的思維在條例中亦有明顯體現。其中,向大氣排放粉塵物質和有毒有害氣體的單位未安裝凈化設施或有效措施的行為,原來是分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5000-5萬,現在全部是處1-5萬元。
新版條例還增加了環保部門的主動權。對于超標排放的行為,原來是“申請政府限期治理,處1-10萬”,現在則是由環保部門限期治理,處1-10萬,治理期間限制排放,不得新改擴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報請政府停業關閉。
此外,對于各界關注的“重污染日應急狀態下不執行限停產措施的行為”,新版條例較大幅度地加大了處罰力度。原來是處罰1-10萬,現在則是查封排污設施,處5-50萬元罰款。
新增條款:排污致大氣嚴重污染或究刑責
“一方面,針對以往法規中未明確規定、但現實中確實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新版條例增加了相應條款。”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副總隊長晏向陽表示。
其中,對于“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平臺”的行為,新版條例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10萬元罰款。
對于“不正常使用油煙、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的,條例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新版條例還增加了排放環節的法規條款。對于“產生voc排放的生產過程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的行為,將分情節,輕微的處2-10萬元,嚴重的處10-30萬元。
此外,條例還增加了改造清潔能源方面的條款。對于飲食、洗浴、住宿等服務業單位未改清潔能源的行為,將限期改正,處1-10萬元。
“另一方面,新版條例還增加了對嚴重違法行為從重打擊的條款。”晏向陽舉例指出,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