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措七:清理和規范高考加分
根據《意見》和《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學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精神,按照堅持正確的育人導向、促進公平公正、體現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的指導方針,結合新疆實際,新疆進一步清理和規范高考加分。
一是取消全部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階段已經取得以下相關項目獎項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
二是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按照教育部規定,繼續保留五項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政治性和政策性較強的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核準的名單為準),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僅以自治區民政廳核準的名單為準),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的名單為準),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5、凡參加漢語言統考并報漢語言招生計劃或民考漢招生計劃的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簡稱“民考漢”),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參加民語言統考并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考生(簡稱“漢考民”),在錄取時與“民考漢”考生的照顧分值一樣對待。
自2015年起,文科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考試的雙語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學校志愿;其他雙語班考生均可填報雙語班招生計劃的學校志愿,不可填報漢語言、民語言和民考漢招生計劃的學校志愿。填報雙語班招生計劃的雙語班考生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十一個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除對少數民族身份考生報考有關語種的特殊照顧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其累計加分不得超過20分。
三是規范和完善地方性加分。 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子女考生(僅以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準的名單為準)填報的志愿符合以下條件,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1)本科和??屏闩胃髦驹柑顖髤^內高校;(2)除本科和??屏闩我酝獾钠渌?,第一志愿(組)填報區內高校;(3)參加自治區單獨組織的“三校生”考試,并且填報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填報區外高校不加分。
2、根據自治區民政廳等10廳局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 號)規定:(1)公安部授予一級、二級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傷殘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報區內高校的,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2)榮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新疆警察學院公安類專業時,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