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一的哥違反行業法規、規章,被處以兩年不得從事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的處罰。這是自今年3月份《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營運秩序專項集中整治實施方案》實施以來,首例被罰的出租車從業人員。
31日,記者從市客運統管辦了解到,3月26日,乘客王女士向媒體和客運統管辦舉報稱,3月25日凌晨1點,她和哥哥在飛機場T3航站樓下車后,搭乘車號為新AT8066出租車,分別前往目的地第一濟困醫院和十七戶。當班從業人員黃秀榮在送王女士前往水磨溝區第一濟困醫院時,未到達目的地,中途讓其下車;在繼續送王女士哥哥前往十七戶時,不使用計價器,到達目的地收取車費110元,并且不主動出具車費發票。
市客運統管辦稽查人員調查核實,發現烏魯木齊新旅集團出租車隊從業人員黃秀榮確實存在中途甩客、不使用計價器、不出具車費發票三項違章行為,證據確鑿,對黃秀榮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同時根據《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營運秩序專項集中整治實施方案》,該從業人員兩年不得從事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
據了解,今年3月市客運統管辦出臺《烏魯木齊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營運秩序專項集中整治實施方案》,規定出租車從業人員違反行業法規、規章,發生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超標準收費、未經乘客要求另載他人、不使用計價器等重大行為之一,或發生服務質量事故被媒體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兩年不得從事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記者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