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網訊(記者饒俊華 通訊員謝彬宋隴鋼報道)銀行卡未離身,卡中的錢卻在千里外被刷了4.45萬,儲戶狀告銀行。法院一審判銀行賠償儲戶80%損失,銀行不服提起上訴。4月1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開庭。
市民王先生在某銀行揚子江路支行辦理了張銀行卡。2013年1月7日,王先生人在烏市卡也在身上,卻突然收到銀行卡支出短信,他趕到銀行柜臺查詢,顯示是在河南許昌一POS機上被刷走4.45萬元。事后王先生立即前往河南許昌報案,2014年11月25日又將銀行告上法庭,雙方對簿公堂。
法院一審審理后,認定王先生自己承擔20%責任,銀行承擔80%責任,即賠償王先生損失共計3.64萬元。
“銀行卡密碼是由儲戶管理,卡被刷應由儲戶承擔。”4月1日,在二審庭審中,銀行方上訴人稱,一審中法院所認定的王先生的銀行卡系在河南許昌一鋼材市場POS機上被刷,只能證明王先生的卡是在這個市場商戶領取的POS機上刷的,并不能證明這個POS機當時就一定是在許昌,也有可能是王先生指使他人在該POS機刷卡。
銀行方還認為,王先生被刷卡的POS機是其它銀行的,和該行無關,該行已經盡到相關義務,因此不應該承擔責任。
“銀行方說是王先生指使他人異地刷卡,不符合常理!”王先生的代理人反駁說,王先生在銀行卡被盜刷當日,收到短信后立即去柜臺查詢,并按銀行要求打印了明細,按銀行規定,必須本人持儲蓄卡才能打印,由此說明儲蓄卡就在本地。明細顯示是在許昌被刷后,王先生又乘火車趕到許昌縣報案,“如指使他人刷卡,又何必到許昌報案要查明真兇?”該代理人稱,造成銀行卡被盜刷的主要原因是銀行方面存在疏漏,未能識別偽卡支付金額導致儲戶損失,銀行理應賠償。
當日,法庭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