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以解決“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的問題。
修訂草案規定,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定期予以公布。
修訂草案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修訂草案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措施,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訂草案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善了行政措施,強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
為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修訂草案規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受害者可以請求環境保護等部門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違法排污者應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等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在強化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基礎上,修訂草案規定,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源:新華網 編輯:肖亭)